福建倍特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倍特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福州倍特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3民辖终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宝泉工艺产业园古典工艺研究中心第五层。
负责人许奎南,监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倍特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福州倍特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号国际大厦3层A室。
法定代表人杨开泉,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倍特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6)闽0322民初4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张双兰利用上诉人名义集资诈骗,引发多起民事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在莆田市影响较大,且基于中国古典工艺博览城作为仙游工艺产业园的样板与福建省重点项目,本案应由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福建倍特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讼争标的额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标准,涉案不动产位于福建省仙游县,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章
代理审判员  吴荔生
代理审判员  谢晓荔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晓芝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