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3961号之一
原告:广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办公楼(部位:A栋12层北11-12)(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源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629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源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1元减半收取900.5元、保全费1346元,由原告广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