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23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龙田路**。
法定代表人陈清华。
被执行人广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金源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谭智锋。
本院在执行柳州市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电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9)桂0223民初14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总标的为50000元,未执行得款5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房产、车管所、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冻结,暂无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玲
审 判 员 唐玉英
审 判 员 韦 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莫春辉
书 记 员 韦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