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宇翰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4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广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谭智锋。

***与广西**电梯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460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广西**电梯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权利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证券信息、工商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其账户内可用存款余额不足。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5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欧阳鹏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