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2民初2081号
申请人:**,男,1971年02月12日生,住广西柳州市。
被申请人:广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谭智锋。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西**电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XXX元(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申请人出具《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保险机构信用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XXX元(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并应妥善保管。
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保全申请人应当提前七日向本院申请办理续封手续。
案件申请费XXX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韦柳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覃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