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诉广州市辉洋彩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二初字第261号
原告: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达道路12号金达大厦六楼602、604、606室。
法定代表人:黄霞明。
委托代理人:余义海,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淑琴,女,汉族,1958年2月6日出生,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辉洋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四路8号三楼和一楼。
法定代表人:温兆辉,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晓明,男,汉族,1969年7月2日出生,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海华,男,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公司业务经理。
原告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辉洋彩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淑琴,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晓明、钟海华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件涉及产品鉴定,本院依法裁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义海、袁淑琴,被告委托代理人钟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印刷承印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印《电力产品综合手册》10000本,金额合计90000元,以原告提供的样板,即《广东巨力电力产品综合手册》作为验收标准。被告于2012年6月下旬向原告发货,原告同时向其付款,同年9月份,原告向客户派发了上述手册作宣传,但两、三个月后客户普遍反映手册全部严重褪色,涉案手册未拆封的大概有5000多册,其余已拆封的手册陆续出现褪色,具体情况是:手册放在台面偶尔会被阳光间接照射,半个月后严重褪色,只剩下黑白色,可见被告采用假冒伪劣油墨及胶水生产,才会造成手册严重褪色,而原告提供作为样板的《广东巨力的电力产品综合手册》同样放在台面使用多年不存在这种现象。以上情况给原告业务推广造成严重影响,许多业务无法成交,对企业形象造成极坏影响,同时也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与被告电话联系反映情况,但被告一直没有回应,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决定诉诸法院。经释明,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回原告已付货款90000元,并赔偿间接损失9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而后,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退回原告已付货款9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称手册全部严重褪色但没有证据证明,目前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只是部分手册褪色,而且只是手册的封面褪色,封底并没有褪色,封面与封底是同一张纸印刷,如果是油墨问题导致褪色,同一张纸褪色的程度就会一样,由此可见是由于原告的保管不善导致手册封面褪色。原告称发现手册褪色后就与被告联系,但直至原告起诉前我方从未收到过任何书面的关于原告质量异议的意见,只是在2013年4月份左右第一次接到原告电话,反映手册褪色问题,被告也到原告处了解情况并进行解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5日签订《印刷承印合同》并有双方盖章,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印《电力产品综合手册》10000本,每本单价9元,售价合计90000元,合同约定印刷要求为:封面材料用250克双铜(即纸的材质),用纸品牌为金栋,封面印刷工艺用5+5C(即双面印刷上色),封面加工要求为哑胶(即附一层哑膜)。双方合同还约定:1.原告认可或原告提供签字的设计方案、打样稿、样品后,被告才能制作,被告须遵照原告认可的设计方案、打样稿、样品等制作、交货(按照以广东巨力的电力产品综合手册作为验收标准)。2.印刷成品交货后,原告须认真验货,如对质量、数量有异议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预约形式告之被告,否则视为印刷品质量、数量合格。《印刷承印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于2012年6月份一次性发货交付涉案手册10000册,原告也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货款90000元。
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的手册与样品不符,并提供了广东巨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巨力公司”)的《电力产品综合手册》作为样本参照标准、没有褪色现象的涉案《电力产品综合手册(2012版)》作为未经使用的涉案手册参照物、以及封面出现褪色现象的涉案《电力产品综合手册(2012版)》作为经使用后的涉案手册参照物。原告提供的上述三本手册除了封面存在褪色差异外,封底和手册内页均无明显差异。
2013年7月11日,原告向法院申请鉴定,请求对《电力产品综合手册(2012版)》封面质量是否符合广东巨力公司的《电力产品综合手册》封面印刷标准、国家印刷质量标准以及同类产品标准进行鉴定。而后原告以鉴定费用过高为由撤回上述鉴定申请。
以上事实有《印刷承印合同》、《电力产品综合手册》、《电力产品综合手册(2012版)》两本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6月5日签订的《印刷承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被告为原告承印的手册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首先,原告提供手册样本、未经使用的涉案手册和经使用的涉案手册用以对比,经比对,经使用的涉案手册封面已出现明显褪色,封底和内页与手册样本相比无明显差异,而未经使用的涉案手册与手册样本相比无明显差异。本院认为,导致使用后的手册封面褪色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只是其中一种可能性。原告主张涉案手册封面褪色系因被告采用假冒伪劣油墨及胶水生产所致,本院认为,该主张是否成立需经鉴定予以技术判断,但原告提出鉴定申请后又以鉴定费用过高为由撤回鉴定申请,原告撤回鉴定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但原告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鉴于原告撤回鉴定申请,故本院在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原、被告陈述的基础上对涉案手册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判断。从2012年6月份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手册至2013年4月份被告收到原告电话反映质量问题之前,原告在收货后长达半年以上的期间内未向被告反映过涉案手册存在质量问题,其首次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既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后5个工作日,也不符合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未能证明涉案手册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认定,被告承印的涉案手册不存在质量问题。
综上,原告主张涉案手册存在质量问题却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请求被告退回已付货款9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广州巨力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传捷
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
人民陪审员  李凯翔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映霞
吴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