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

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南顺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文昌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6民终2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解庆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弟,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达,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顺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大道盘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双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平,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模圣,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昌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东路**文航国际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徐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住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地质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郑慧海,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春枝,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华铸地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裕强路**iv>

法定代表人:周寅,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

法定代表人:杜贵华,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联合公司)、湖南顺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顺天公司)、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琼山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昌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昌城投公司)、海南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海南地质勘察院)以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华铸地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铸公司)、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宜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5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起的诉讼,案涉实施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因各方当事人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均未申请对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成因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以原告提供的由原告组织专家会审形成的《海南省文昌市文城污水处理厂工程专家意见》作为本案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成因的依据。二审中,上诉人天津联合公司和被上诉人海南地质勘察院对《海南省文昌市文城污水处理厂工程专家意见》所形成的质量问题成因意见有异议,并对该专家意见所称层淤泥含水量48.6-88.3%(平均70.7%)有异议,天津联合公司表示,若二审认为该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则愿意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进行司法鉴定。据此,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发包人文昌城投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履行了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修复费用的举证责任,并提供相关的专家意见,而各方对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这一事实均无异议,故天津联合公司应就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与其设计方案无关承担举证责任。因文昌城投公司提交的《海南省文昌市文城污水处理厂工程专家意见》并非司法鉴定,且该文本中无署名专家的相关资质、职称、职务等内容,本案有必要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进行司法鉴定。现天津联合公司表示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进行司法鉴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的规定,故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5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4元、湖南顺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6.51元、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451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林 敏

审 判 员  吴党恩

审 判 员  卢艳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超慧

书 记 员  陈素园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