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天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与江苏南方天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4民初4367号
原告: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78269333C,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龙山路4号C幢30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该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方天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60870695XB,住所地扬州市开发区东风河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文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所)诉被告江苏南方天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证天业所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证天业所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证天业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已由公证天业所预交),由公证天业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