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25民初221号
原告:临汾意迪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南街三合家园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67019595H。
法定代表人:段张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古县西山鸿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古县北平镇上宝丰村。
法定代表人:乔占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临汾意迪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古县西山鸿兴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2021年5月21日,原告临汾意迪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工程设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汾意迪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临汾意迪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锦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