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华鸿通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科诺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2财保23号 申请人:***科诺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黄河大道128号盛和广场F-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33618549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市***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麻家坞镇麻家坞二村。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257386241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科诺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63********)的存款295886.25元予以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95886.2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63********)的存款295886.25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999元,由申请人***科诺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