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2财保23号
申请人:***科诺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黄河大道128号盛和广场F-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33618549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市***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麻家坞镇麻家坞二村。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257386241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科诺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63********)的存款295886.25元予以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95886.2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63********)的存款295886.25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999元,由申请人***科诺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