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软通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未来科技城龙山创新园********iv>
法定代表人:刘天文。
原告武汉申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软通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申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申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申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4元,由原告武汉申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