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与软通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软通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3907号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颖琦,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启焕,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软通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
负责人:叶朱荪,总经理。
被告:软通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天文,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李,男,系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软通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服深龙劳人仲裁[2020]8X号仲裁裁决书诉至法院,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软通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原告于2020年9月9日以正在进行庭外协商,将通过和解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保全费3518.72元,合计3523.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琼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