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软通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民申998号
再审申请人软通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5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系政府投资项目,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规定,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该规定系指当审计结论与合同约定价款不符时应依审计结论据实结算,未对审计方法作出限制性规定。本案中,依据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约定,广电公司最终支付给软通公司的合同总价款以洪泽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价格为准;软通公司应当提供相关凭证配合审计工作完成。但软通公司在涉案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不配合提交相关采购合同及凭证,淮安市洪泽区审计局在软通公司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对案涉工程项目采用市场询价方式进行审计,不违反法律规定。软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淮安市洪泽区审计局作出的审计报告结论与事实不符。在审计报告确定的合同总价款小于广电公司已支付的款项的情况下,软通公司提出广电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1106426.15元和质保金208952.85元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软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软通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方庆 审判员  杨艳 审判员  康江
书记员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