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光明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光明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3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光明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路54号甲1。
法定代表人:孙育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纪洪,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上诉人山东光明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4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光明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光明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鹏
审判员  张聘
审判员  闫晓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