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光明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君泰电缆有限公司、山东光明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567号之二
原告:山东君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东外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EQM2XXC。
法定代表人:孙莹莹。
被告:山东光明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路54号甲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29157X4。
法定代表人:孙育涵。
原告山东君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光明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君泰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光明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5.00元、申请费1070.00元,均由原告山东君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尹九州
书 记 员  周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