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聚泽管道技术有限公司、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民初1307号
原告:上海聚泽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485号314-M。
法定代表人:刘同仁,执行董事。
被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开发区友谊路东。
法定代表人:蔡革新,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聚泽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聚泽管道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泰州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承包期限自2010年12月6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同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2014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原告针对泰州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已经办理完毕结算会签单,该工程应支付的工程款共计9176580元。截止到2014年1月10日签订当时,发包方已经支付工程款3424726元,被告已经转支付原告工程款2873950.47元,尚欠550775.63元未付。原被告双方就剩余工程款5751854元的支付时间进行了约定,原告同意出借其中1550775.63元给被告,被告同意免除原告应支付的利润。后原被告另于2017年1月22日和2019年5月29日再次对账,因被告无力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经原告向发包人追讨截止到本案起诉,尚欠工程款15万元,现因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应进入被告账户,但该款项并非被告应得收入,依法应当属于实际施工人原告所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聚泽管道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志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魏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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