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民初542号
原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路东。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
被告:保康县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王湾村六组。
原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康县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康县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62.29元,由原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