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91破申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2020年9月15日,***以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通知了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我院提交了书面意见,认可其无相应支付能力,表示对我院受理***提出的破产申请无异议。
本院查明,2018年6月12日***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廊开劳人仲案字(2018)第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与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认定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工资、上线补助等共计827453元。
另查明,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廊坊开发区,登记机关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资本3000万元。该公司在我院作为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有***申请强制执行案(2019)冀1091执675号,**申请强制执行案(2019)冀1091执205号,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案(2019)冀1091执366号等。
本院认为,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为破产适格主体,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住所地在本院受案管辖范围,本院对申请其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另申请人***对其享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治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