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路东。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091民初10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7317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998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另案执行款24136.8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998元,余款23133.8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余款继续执行。我院于2019年10月22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20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另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登记、保险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