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民初1962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路东。
原告***与被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5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