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民初1962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路东。 原告***与被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5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