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1091民初151号
原告:缪佩佩,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友谊路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缪佩佩与被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佩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缪佩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工资91110元;2、判令被告支付申请人被派往缅甸工作期间拖欠的补贴381096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6814元;4、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为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4296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9年4月份入职被告单位参加工作,至今已近8年,是该公司合同执行管理中心管理人员,职务级别为中七级,国内基本工资为月工资3037元,该公司实行工资双轨制,在国内期间员工按国内基本工资标准发放,被派往国外工作时除国内工资外,承诺发放上线补贴。原告自2012年2月11日至2015年2月5日,被派至缅甸项目工作,前后五次,累计工作711日,但直至今天,该补贴被告也未按承诺实际发放,非但如此,连原告在国内的应发的基本工资亦予以克扣,原告一直踏实本分工作,也希望公司能在效益好时兑现承诺,支付原告应得的报酬。但2016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对长期未上岗员工的安排通知”,以公司陷入严重困难为由,停发了原告的一切待遇。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支付工资和补贴以及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均无结果,因此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廊开劳仲案字[2016]第113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4月,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该公司实行工资双轨制,在国内期间员工按国内基本工资标准发放,被派往国外工作时除国内工资外,发放上线补贴。自2012年2月11日至2015年2月5日,原告被派至缅甸项目工作,前后五次,累计工作711日。2015年2月原告从缅甸项目部回来后一直在家等待被告安排工作,2016年4月13日被告下发《对长期未上岗员工的安排通知》,要求原告到被告处核对在缅甸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协商工资清算问题。2016年11月,原告在双方劳动争议纠纷仲裁程序中,提出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自2014年6月份起未向原告发放工资。被告自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欠发原告工资数额分别为2014年6月3037.29元、2014年7月-11月每月3037.29元,2014年12月3026元,2015年2月1071元,2015年3月1571元,以上共计23891.74元。被告制定的《公司关于员工管理的通用制度》中规定,“员工在四类地区(含缅甸)工作期间,月工资总额不低于1200美元的标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故被告自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欠发原告工资总计23891.74元应向原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根据被告工作安排在家待岗期间,被告应按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原告工资31470元(2015年4-12月按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480元计算、2016年1-11月按按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650元计算),以上两项工资共计55361.74元;原告在缅甸上线期间,被告应给付原告上线补贴28050.41美元(1200×12÷365×711=28050.41)。原告因被告拖欠工资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87元[(1650×11+1480)÷12×8=13087元]。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6814元的诉讼请求,因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缪佩佩与被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被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缪佩佩办理离职手续;
二、被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缪佩佩托欠工资55361.74元;
三、被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缪佩佩缅甸上线期间补贴28050.41美元;
四、被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缪佩佩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87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