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2011)***(知)初字第244号 | ||
原告上海领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鸿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领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领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89元,由原告上海领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 ||
审 判 长 | 凌 崧 | |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