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迅电梯南市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迅电梯南市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锐港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01执1029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01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迅电梯南市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武拥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锐港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史光福。
本院(2017)沪0101民初16985号原告上海中迅电梯南市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锐港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锐港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迅电梯南市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94,22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5元,由被告锐港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告锐港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中迅电梯南市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审查决定,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锐港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等财产状况,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沪0101民初169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孙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