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14391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沈阳同安四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064731785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沈阳同安四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0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