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02民初4466号
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中龙图文,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经营者:***,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五地质队,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中龙图文与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五地质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中龙图文以原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中龙图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中龙图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中龙图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