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10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新开里9-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93467357。
法定代表人:田震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30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035727。
法定代表人:李金生,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工程款14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0年10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0年11月19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取得联系。2020年1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11月24日将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津NK××**思威牌车辆、号牌号码为津AZ××**别克牌车辆、号牌号码为津RP××**江铃牌车辆、号牌号码为津NW××**别克牌车辆、号牌号码为津NF××**丰田牌车辆、号牌号码为津RJ××**凯马牌车辆各一辆,已轮候查封底档,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