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怀来县分公司、天津市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民特111号
申请人:***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怀来县分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石玉杰,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凤,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新开里9号304.
法定代表人:田震华,经理。
申请人***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怀来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申请人***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怀来县分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欲向***市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怀来县分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怀来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开甲
审判员  赵 亮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孙亚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