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4183号
原告:**,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红(原告之父),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贸区)新港新开里9号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93467357。
法定代表人:田震华。
原告**诉被告天津市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倪天骄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