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24民初925号
原告:**,住安徽省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于2022月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员 **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杜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