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晋1102民督4号 申请人:山西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 被申请人:**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 申请人山西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4年3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建设天然气利用工程调压站房,工期256天,2014年12月4日竣工。合同价871799.14元,同时还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组织人员进行设计和施工,申请人按约定完成工程且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截止2015年12月8日经双方确认,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125799.14元。2016年8月18日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企业名称变更为山西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后申请人几经催要未果。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明确,欠款数额明确具体,特请求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欠申请人的工程款125799.14元。要求被申请人**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山西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25799.1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山西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799.14元。 申请费939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