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7民初969号
原告:****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双江街道柏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745251701G。
法定代表人:李海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者文滨,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新平山绿玖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622806412W。
原告****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新平山绿玖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孔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