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民特48号
申请人:北京诚立嘉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D-6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战略,男,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系北京诚立嘉业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新宜家园3号楼4单元401。
被申请人:清徐县凯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徐沟镇金川路锦绣苑小区8-005号。
法定代表人:侯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诚立嘉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清徐县凯通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太原仲裁委员会(2017)并仲裁字第51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太原仲裁委员会(2017)并仲裁字第511号裁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北京诚立嘉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对撤销太原仲裁委员会(2017)并仲裁字第511号裁决书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诚立嘉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诚立嘉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北京诚立嘉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任 峥
审判员 赵耀功
审判员 段雪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