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21财保5号
申请人北京诚立嘉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D-6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清徐县凯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地址:清徐县徐沟镇金川路锦绣苑小区8-005号。
法定代表人侯荡,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北京诚立嘉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清徐县凯通天然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31239.6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31239.6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诚立嘉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