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某某建材经营部与广东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财保422号
申请人:东莞市大岭***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村盈鑫竹木市*,注册号为441********4936,系个体户。
经营者:黄学敏,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62************33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婉霞,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新紫,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25R。
法定代表人:王某1。
申请人东莞市大岭***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53113.2元的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了保险金额为453113.2元的保单保函。经查实,申请人东莞市大岭***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缴纳保全申请费278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大岭***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53113.2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梁 虹
审判员 吴振滨
审判员 谢申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麦玉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