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2246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屏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90J46G。
法定代表人:叶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钊,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25R。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以被告已偿还本案欠款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58.75元,合计789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茂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麦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