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5391号
原告:青岛三江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环秀办事处庙头村。
法定代表人:宋子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山东明朗(莱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垚平,山东明朗(莱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新岗路**华茂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培庆,经理。
被告:河南禹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高寺镇陈楼v>
法定代表人:吴方方,执行董事。
被告:寿阳诚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朝阳镇下曲村(神力挂车厂院内)**v>
法定代表人:张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安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八一路南段汇林绿洲******v>
法定代表人:张云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许昌爱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灞陵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付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兴发展通信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立垡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凤莲,执行董事。
被告:许昌拾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许由路与文苑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卢太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叠彩峰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小利,经理。
被告:东胜区维昕工矿设备经销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奥麒大厦303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李燕。
原告青岛三江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禹帆建材有限公司、寿阳诚予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安兑贸易有限公司、许昌爱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兴发展通信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许昌拾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东胜区维昕工矿设备经销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2日立案。原告青岛三江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胜区维昕工矿设备经销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青岛三江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三江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胜区维昕工矿设备经销部的起诉。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