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306号
申请人:东莞市大岭***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村盈鑫竹木市场,注册号为441900606494936,系个体户。
经营者:***,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新岗路41号华茂大厦15楼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97450425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东莞市大岭***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广东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予以准许后,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粤1972财保4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311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实施。现申请人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311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