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6267号
原告:***,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告:江***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46520337C,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121号29室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841922990H,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557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电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于2021年7月30日提交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