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103民初745号
本院审理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天勇苗圃场与被申请人南京高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天勇苗圃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高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
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天勇苗圃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高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天勇苗圃场先行支付,待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庆锋
书记员 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