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盛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越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0274号 原告:***,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业大厦19层1909-26室。 法定代表人:罗咏梅,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与被告***越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确认原被告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6月1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6400元;3.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5000元;4.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749.99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依法确认***与***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6月1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依法判令***向***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6400元;3.依法判令***向原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5000元;4.依法判令***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749.99元;5.诉讼费由***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经人介绍入职到被告公司,被告将原告派至其负责的碧桂园鲁西区聊城翡丽湾项目监理部从事监理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过后月工资为4000元,每月伙食补助费为750元,租房补助为1300元每月,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6月12日原告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告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结清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16400元,被告至今尚未支付。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无奈之下于2022年6月29日向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2年8月3日作出聊劳人仲案字[2022]第370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综上,原告认为聊劳人仲案字[2022]第37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越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辩称,***是***聘请的员工,***的工资也是由***支付的,支付清单及转账凭证记录已经提交法庭,***不拖欠***工资。***是个人承包,不是单位,不存在劳动协议之说。 **,2022年6月29日***向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越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为***,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35350元;2.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45166元;3.被申请人支付工作福利、房租费用等共计11700元。2022年8月3日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作出聊劳人仲案字[2022]第370号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主张与***存在劳动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径行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