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赫普工业(大连)有限公司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与巴赫普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385号
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朝阳北大街(徐)299号。
负责人:何长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晓飞,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巴赫普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9号。
法定代表人:徐兴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与被告巴赫普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73.5元,由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放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