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4民初4171号
原告:巴赫普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9号银都大厦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72898940。
法定代表人:徐兴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贵科,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福州凯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排尾路242-11间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93779893T。
法定代表人:许世余。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赫普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凯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赫普工业(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元(原告已预付),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426元。
审判员 路 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