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638号
原告:***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72898940。
法定代表人:徐兴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贵科,男,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黑龙江美丽岛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镇新乡村长江路与景观大道交汇处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301209246F。
法定代表人:李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美丽岛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诉讼费94元,但原告表明不缴纳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工业(大连)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忠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柳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