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91民初1143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仕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002-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9964768B。
法定代表人:尹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英,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百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4-1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568910568R。
法定代表人:杨会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喜,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实宝,该公司总监。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仕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百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仕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平、李振英,被告百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喜、王实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仕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2.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5000元;3.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际支出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该合同约定:2018年6月3日,被告交付符合要求的《鹿泉智慧城市形象宣传片一部(时长约5分钟左右)》,同时对制片要求等以附件形式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合同的预付款57000元。由于被告后期提供的样片效果达不到原告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原告支付中款时,暂支付中款的50%即38000元。2018年6月3日,被告未按约定交片。2018年6月5日,被告提交了一部宣传片,但该宣传片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要求被告继续修改,但被告至今仍未修改并交付成片,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原告维护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公正审理,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百容公司辩称,1.依照双方的合同第9条第2款约定仕丰公司对合同不享有任意解除权;2.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违约行为,仕丰公司作为违约方不具有合同解除权,答辩人于2018年6月6日已经按照要求为仕丰公司完成了宣传片制作,而仕丰公司迄今尚未足额支付中款,其作为违约方不具有合同解除权;3.答辩人不交付成片并非没有修改完成,而是在修改完成后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自助行为;4.本案所涉宣传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定作物,没有明确的验收标准,双方以脚本为制作依据,仕丰公司的情绪好坏都会影响到对定作物是否满足其要求的判断,该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审阅制作片后又向答辩人提出了订立新的合同的要约邀请,该要求与本案无关;5.仕丰公司主张赔偿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该公司所支付的95000元已完全物化到宣传片的制作成本中,答辩人为此还多支付了7万多元,本合同应继续履行,退一步讲即使解除也是仕丰公司赔偿答辩人损失,答辩人认为在答辩人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应当适度保护答辩人的智力劳动成果;6.对合同履行中仕丰公司应当付款的期限双方是有明确约定的,并且该公司负有先履行义务,在该公司未全额支付中款的情况下我方有权拒绝交片;7.2018年6月6日仕丰公司提出了超出合同附件《智慧鹿泉》文字分镜脚本的要求,属于新的合同的要约邀请。
被告(反诉原告)百容公司反诉称: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继续履行与反诉原告签订的《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宣传片制作总费用剩余部分的95000元;3.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一切实际支出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3日,反诉原告作为承揽方,反诉被告作为定作方签订了《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合同约定了以下内容:宣传片总制作费用19万元,反诉原告收到预付款57000元后提供宣传片创意方案脚本,经反诉被告认可后严格按照脚本拍摄制作;2018年5月20日前,反诉被告再支付中款76000元;2018年6月3日前,反诉原告交付成片,反诉被告支付余款57000元;因反诉被告对接、审核、反馈信息等不及时造成时间延误,项目进度时间顺延;反诉被告逾期付款导致项目进度延迟反诉原告不承担责任;作品如有修改调整应在双方达成共识后进行,如有补充规定需双方签章确认;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2018年4月25日反诉原告收到反诉被告预付款57000元,制作了《智慧鹿泉》文字分镜脚本并在2018年5月7日得到反诉被告确认,随后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费用进行了看场地、选景、选演员、服装、道具,到抱犊寨、威远门、鹿泉区政府前广场、高速口标志性建筑等地进行了特定时间段的选择性拍摄,后期制作、剪辑、特效包装等为此而支出了大量费用。但反诉被告未依约在2018年5月20日前向反诉原告支付中款76000元,延期9天至2018年5月29日才仅仅支付了约定中款的50%即38000元。为防止反诉被告合同目的落空,反诉原告垫资严格按照脚本要求制作宣传片。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5日反诉原告按反诉被告意见进行了修改,但在宣传片符合双方约定质量标准的情况下,反诉被告一直拒绝支付中款,并在2018年6月6日明确表示拒收。综上所述,反诉原告已完成了双方约定的宣传片制作,依照双方约定提供的智力成果应当得到保护,且已列支了远远超出被告已支付的95000元的费用。反诉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支付报酬,恣意否定反诉原告智力劳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但使反诉原告期待利益落空,且造成反诉原告重大损失。特请求法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反诉被告)仕丰公司辩称:反诉人的反诉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宣传片系为第二届石家庄旅游发展大会拍摄,但反诉人拍摄的宣传片与合同脚本不符,因此履行过程中双方将中款的支付减为一半支付,但后来反诉人提交的样片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且拒绝修改,第二届石家庄旅游发展大会已于2018年6月11日结束,因此被反诉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也无法履行,因此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合同约定情况。2018年4月23日,仕丰公司(甲方)与百容公司(乙方)签订了《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合同约定:仕丰公司委托百容公司摄制鹿泉智慧城市形象宣传片一部(在第二届石家庄旅游发展大会上播放),宣传片时长为5分钟左右;宣传片制作总费用190000元;付款方式为在合同签订之后两日内,仕丰公司支付百容公司预付款57000元,2018年5月20日前,仕丰公司支付百容公司中款76000元,2018年6月3日前,百容公司交付成片,质量符合仕丰公司要求,仕丰公司支付余款57000元;百容公司在本合同签订后,收到仕丰公司首付款5-10日内提供宣传片创意方案、脚本,待双方沟通修改确定,仕丰公司签字认可后,严格按照拍摄脚本进入拍摄制作;百容公司在制作期间,仕丰公司不得随意更改脚本,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双方友好协商,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部分更改;关于违约责任,因仕丰公司逾期付款而导致项目进度延迟,百容公司不承担责任;仕丰公司逾期超过十天的,百容公司有权要求仕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百容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百容公司所交付的作品应在双方确定脚本基础上满足仕丰公司需求,如有修改调整,双方一定达成共识后进行。如因百容公司擅自修改造成作品无法满足仕丰公司需求时,仕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百容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仕丰公司受到的损失。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二、合同履行情况。2018年4月25日,仕丰公司支付了百容公司预付款57000元。2018年5月7日,仕丰公司与百容公司确认了《智慧鹿泉》文字分镜脚本,后百容公司开始了宣传片的拍摄工作。2018年5月29日,仕丰公司支付了百容公司中款的一半即38000元。仕丰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6月5日审片并提出修改意见,百容公司根据仕丰公司的意见作出相应修改,但双方关于修改意见并没有书面记录。2018年6月6日,仕丰公司与百容公司最后一次审片,且第三方石家庄旅游发展大会的组织方也在场,但宣传片并未达到第三方的要求。后百容公司一直未对宣传片进行修改亦未向仕丰公司交付宣传片,仕丰公司也未支付剩余中款和尾款。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当庭播放的宣传片是2018年6月6日的片子。第二届石家庄旅游发展大会已于2018年6月9日至6月11日召开,双方因合同的后续事宜一直协商不成。
三、违约情况。1.仕丰公司的违约情形:合同约定仕丰公司应在2018年5月20日前向百容公司支付中款76000元,但仕丰公司在2018年5月29日才支付了约定中款的50%即38000元,仕丰公司逾期支付,且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显属违约。2.百容公司的违约情形:百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脚本内容拍摄宣传片,庭审时双方均认可宣传片有11处镜头缺失,7处镜头与脚本内容不符;百容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2018年6月6日交付宣传片成片。
以上事实有《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鹿泉智慧城市形象宣传片预计时间推荐表》、《智慧鹿泉》文字分镜脚本、付款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所证实。
本院认为,仕丰公司与百容公司签订的《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仕丰公司逾期支付中款,且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存在违约;百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脚本内容拍摄宣传片,且未按时交付宣传片,亦构成违约。双方约定制作的宣传片是为了在第二届石家庄旅游发展大会上播放,但大会已于2018年6月11日闭幕,故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双方签订的《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应依法予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仕丰公司与百容公司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仕丰公司已支付部分制作费,百容公司为了制作宣传片已实际支出了一定劳务费、租赁费等各种费用,双方都有损失,但因双方都有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双方履行的实际情况及合同标的特殊性,基于仕丰公司支付的制作费95000元已经投入到宣传片的制作中,虽被告百容公司完成的宣传片与脚本部分内容不符,但已是相对完整的作品,故原告仕丰公司要求返还95000元制作费,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百容公司应将已经制作完成的宣传片交付给原告仕丰公司。由于双方所诉系商业目的拍摄影视资料,虽此次第二届石家庄旅游发展大会未采用,但以后若有其他形式的商业有偿使用,产生经济效益,双方均有权另诉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北仕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百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的《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
二、驳回原告河北仕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河北百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原告河北仕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被告河北百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秦玉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