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仕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仕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百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民终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仕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002-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9964768B。
法定代表人:尹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百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4-1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568910568R。
法定代表人:杨会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喜,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实宝,男,汉族,1986年4月1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该公司部门经理。
上诉人河北仕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百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19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仕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9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95000元制作费;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2018年5月29日支付约定中款的50%即38000元,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口头协商后确定的,上诉人不构成违约;被上诉人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支出系其运营成本,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被上诉人拍摄的宣传片并未向上诉人交付,其以后若有其他形式的商业有偿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也将归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系根本违约,导致上诉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解除后应当将上诉人支付的制作费全部返还。
河北百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河北仕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际支出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该合同约定:2018年6月3日,被告交付符合要求的《鹿泉智慧城市形象宣传片一部(时长约5分钟左右)》,同时对制片要求等以附件形式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合同的预付款57000元。由于被告后期提供的样片效果达不到原告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原告支付中款时,暂支付中款的50%即38000元。2018年6月3日,被告未按约定交片。2018年6月5日,被告提交了一部宣传片,但该宣传片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要求被告继续修改,但被告至今仍未修改并交付成片,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原告维护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公正审理,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合同约定情况。2018年4月23日,仕丰公司(甲方)与百容公司(乙方)签订了《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合同约定:仕丰公司委托百容公司摄制鹿泉智慧城市形象宣传片一部(在第二届石家庄旅游发展大会上播放),宣传片时长为5分钟左右;宣传片制作总费用190000元;付款方式为在合同签订之后两日内,仕丰公司支付百容公司预付款57000元,2018年5月20日前,仕丰公司支付百容公司中款76000元,2018年6月3日前,百容公司交付成片,质量符合仕丰公司要求,仕丰公司支付余款57000元;百容公司在本合同签订后,收到仕丰公司首付款5-10日内提供宣传片创意方案、脚本,待双方沟通修改确定,仕丰公司签字认可后,严格按照拍摄脚本进入拍摄制作;百容公司在制作期间,仕丰公司不得随意更改脚本,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双方友好协商,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部分更改;关于违约责任,因仕丰公司逾期付款而导致项目进度延迟,百容公司不承担责任;仕丰公司逾期超过十天的,百容公司有权要求仕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百容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百容公司所交付的作品应在双方确定脚本基础上满足仕丰公司需求,如有修改调整,双方一定达成共识后进行。如因百容公司擅自修改造成作品无法满足仕丰公司需求时,仕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百容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仕丰公司受到的损失。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二、合同履行情况。2018年4月25日,仕丰公司支付了百容公司预付款57000元。2018年5月7日,仕丰公司与百容公司确认了《智慧鹿泉》文字分镜脚本,后百容公司开始了宣传片的拍摄工作。2018年5月29日,仕丰公司支付了百容公司中款的一半即38000元。仕丰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6月5日审片并提出修改意见,百容公司根据仕丰公司的意见作出相应修改,但双方关于修改意见并没有书面记录。2018年6月6日,仕丰公司与百容公司最后一次审片,且第三方石家庄旅游发展大会的组织方也在场,但宣传片并未达到第三方的要求。后百容公司一直未对宣传片进行修改亦未向仕丰公司交付宣传片,仕丰公司也未支付剩余中款和尾款。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当庭播放的宣传片是2018年6月6日的片子。第二届石家庄旅游发展大会已于2018年6月9日至6月11日召开,双方因合同的后续事宜一直协商不成。三、违约情况。1.仕丰公司的违约情形:合同约定仕丰公司应在2018年5月20日前向百容公司支付中款76000元,但仕丰公司在2018年5月29日才支付了约定中款的50%即38000元,仕丰公司逾期支付,且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显属违约。2.百容公司的违约情形:百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脚本内容拍摄宣传片,庭审时双方均认可宣传片有11处镜头缺失,7处镜头与脚本内容不符;百容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2018年6月6日交付宣传片成片。以上事实有《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鹿泉智慧城市形象宣传片预计时间推荐表》、《智慧鹿泉》文字分镜脚本、付款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所证实。一审法院认为,仕丰公司与百容公司签订的《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仕丰公司逾期支付中款,且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存在违约;百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脚本内容拍摄宣传片,且未按时交付宣传片,亦构成违约。双方约定制作的宣传片是为了在第二届石家庄旅游发展大会上播放,但大会已于2018年6月11日闭幕,故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双方签订的《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应依法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仕丰公司与百容公司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仕丰公司已支付部分制作费,百容公司为了制作宣传片已实际支出了一定劳务费、租赁费等各种费用,双方都有损失,但因双方都有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双方履行的实际情况及合同标的特殊性,基于仕丰公司支付的制作费95000元已经投入到宣传片的制作中,虽被告百容公司完成的宣传片与脚本部分内容不符,但已是相对完整的作品,故原告仕丰公司要求返还95000元制作费,该院不予支持,但被告百容公司应将已经制作完成的宣传片交付给原告仕丰公司。由于双方所诉系商业目的拍摄影视资料,虽此次第二届石家庄旅游发展大会未采用,但以后若有其他形式的商业有偿使用,产生经济效益,双方均有权另诉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河北仕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百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的《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二、驳回原告河北仕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河北百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原告河北仕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被告河北百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解除双方2018年4月25日签订的《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交付的95000元制作费应否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上诉人称其并未违约,对于中款的支付已与被上诉人协商确认,对此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对此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因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中款,其自身存在违约,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投入的费用,驳回上诉人关于返还95000元制作费的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河北仕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上诉人河北仕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坤华
审判员  任 磊
审判员  王明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