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执8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仕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002-602。
被执行人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农业科技研发中心。
申请执行人河北仕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108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4566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362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
二、2019年1月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1月1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2019年5月1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六、2019年6月25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8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春芳
审判员 高利军
审判员 王展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