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逐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新宏昌物贸有限公司、河南逐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21执335号
关于郑州新宏昌物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逐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721执3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圣 审判员 :马祥峰 审判员 :常利娜
书记员 :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