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逐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黄岗支行、河南逐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11执872号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黄岗支行申请执行河南逐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6月14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23日、2019年9月18日、2019年10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0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 林 晖
代书记员 :刘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