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豫0703执253号
文书内容
你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融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6)豫0703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融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新乡分行黄岗支行
户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账号:410702010170011401012099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