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逐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与河南逐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7)豫0703执455号
河南逐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你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70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判决书的义务。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新乡分行黄岗支行 户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